English

企业能对职工进行强制执行吗

2000-12-25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邓婷 我有话说

“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家,单位派人强行把我家的门撬开,一些家具搬到哪去了,我现在都不知道。”近日,北京崇文区的张先生愤愤地对记者说,他想知道,企业这样做有什么法律依据,他们有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?

张先生1982年调入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工作,并在当年搬进了单位分配给他的天坛东侧路一号的宿舍楼。从1987年结婚至今,张先生和同在一个单位的妻子一直在这里过着平静的生活。可如今他再也回不去了,空荡的房间、毁坏的门锁让他不敢相信这是自己住了近20年的家。

据张先生介绍,今年10月中旬,北京公交总公司决定把他们所住的那栋楼改造成单身集体宿舍,于是对该楼住户下达了限期搬迁的通知。搬新家对许多人或许是个好消息,然而提起那套位于大兴德茂小区的新房,张先生始终打不起精神来。“以我的工龄,本不该分到离市区这么远的地段。”张先生对记者说,由于种种原因,单位在制定分房方案时,给他少打了分,使他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满意:全家人工作学习都在市里,家却要安在郊区,这该有多不方便?就这样,张先生没有执行公司的决定,还住在天坛这个家里,倒也相安无事。然而,等过了公司规定的腾房期限,麻烦就开始了。

先是改造楼房的施工队开始进驻,成天生活在噪音、扬尘中的张先生这下算是尝尽了“施工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”;尔后,由于工人操作不慎,造成楼内暖器漏水,给张先生的家具来了个“水淹七军”。

家被水淹了,损失谁来承担?张先生坚持认为,公交公司难辞其咎。在与单位协商赔偿问题未果的情况下,张先生更是拒绝搬迁。12月6日,已等得不耐烦的公交总公司把一纸限期搬家的通知送至张先生家中,告知他“必须于12月14日中午12点以前搬出,否则后果自负”。由于与单位的纠纷没有解决,张先生也没把这一张纸放在心上。可他没想到,公司这回动真格的了。14日那天,眼见张先生没有任何搬家的迹象,公司派行政处、保卫处20多人在下午3点左右来到他的住处,强行撬锁、砸门。这时候,慌了神的张先生赶紧拨打110。在随后赶来警察的制止下,强行搬家的人停了手,可等警察一撤,他们又接着干了起来,并对他说:“这是总公司让我们对你进行强制执行。”就这样,张先生家里的门被撬了,东西也不知被搬到了哪里。

是什么把公交总公司逼急了,企业内部事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,非要走撬锁、砸门这一步?就这一问题,记者想听听公交总公司的看法。然而几经周折,相关负责人却一直没有露面。从通过其他渠道得到的几份文字材料推测,张先生所反映的“分房不公”问题,是因为公交总公司鉴于他曾有短暂离职行为,所以在分房时不可能与其他职工适用同一标准,责任在他自己;至于他的家具在施工期间受到损害,以及受到强制搬迁处理的问题,公交公司认为,他们早在今年10月21日以后,曾多次通知张先生尽快搬家,但他不予理睬,由此造成的后果当然该由他本人来负责。

看来双方各执一词,但张先生始终不能理解,就算自己有不对的地方,公司就能强制搬家吗?“当然不能。”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专家告诉记者,根据我国《宪法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,所谓强制执行是司法机关才具有的职能,而其指向的对象也只能是在法律上确实应该承担责任的公民或法人,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使用这种手段,更不能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,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。

编完这篇报道,心里很是不平静。我国普法教育搞了这么多年,但在某些单位的领导和某些人的头脑里,却仍存在着一个错误的想法:这是我们单位内部的事;这是我们家的私事。难道单位内部的事,家里的私事就能超越法律的约束吗?企业单位能对职工进行强制执行吗?就此话题欢迎读者拨打本报热线电话63082486发表看法,也可将您在生活中遇到的类似经历告诉给我们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